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田林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国内外客商投资的优惠办法
2008-03-17 15:47  文章来源:《广西田林县招商指南》
文章类型:转载  内容分类:


  国家实施厂部大开发战略,为加快田林县经济发展带来良好的机遇。为以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,为外商创造一个宽松的投资环境,凡在田林县投资的国内外客商,除享受国家大开发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外,还可以享受本县的如下优惠政策。
  一、 税收政策
  1、凡是我县兴办属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业,在现行物资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的三年减按15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
  2、凡在我县兴办除国家鼓励产业以外的其他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,从开始获利年度起,减按24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
  3、在我县兴办的高薪技术外商企业,减按15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;其中企业出口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%以上的,经税务机关核定,减按10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
  4、凡在我县兴办属国家鼓励和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企业,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,减按15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;
  5、外商在我县兴办的企业,属下列情况之一的5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;
  ①产品出口型先进技术型企业,或者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总产值70%以上,经县税务部门核定的企业;
  ②开发能源、交通、市政、邮政、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企业;
  ③兴办农、林、牧、渔的企业;
  ④企业转让科研成果所得的收入;
  ⑤总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,当年利润不满100万元人民币的,经县税务部门批准的企业。
  ⑥涉及到地方税收的,按西部大开发广西优惠政策执行。
  二、用地优惠
  1、投资企业可通过出让、租赁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。土地使用年限:商业、市场、市政、旅游、娱乐用地40年;工业用地50年;居住用地70年;综合用地50年。使用期满后,使用者优先继用。
  2、投资兴办工业、商业、市场、旅游用地的,土地出让金除上缴中央财政外,从留给地方人民政府部分中给投资者适当返还,先缴后返,按缴纳额20%返还。
  3、利用山地、林地从事农业综合开发的,山地租金从优。
  三、其他优惠
  1、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、电由企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,各有关部门优先办理。投资企业有基础设施配套按收费标准的50%收取。
  2、县政府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“一条龙”服务,简化办事程序。政府成立由工商、土管、计划、城建、税务等有关部门组成的项目联合审批办公室,对重大项目实行集体办公、联合审批、分头承办,一般项目由县招商局代办手续。在申报材料齐全的前提下,需在本县内办理的手续在5日内全部办好。
  3、建立外商投诉中心,负责处理外商的投诉事项,搞好对外投资企业的服务工作。
  4、建立收费目录,公布收费标准,实行一个窗口收费。
  5、对捐赠款物支持帮助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建设的,可在国家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,按捐赠人的意愿对受益项目命名、立牌,并可载入县志。
  6、切实保护外商的合法权益。如发生侵犯外商人身和财产权利、扰乱外商投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等行为的,公安部门坚决局面从快从严查处。党政机关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向外商投资企业乱摊派各种费用、强买强卖商品,由县纪委、监察局从来处理。
  7、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,解释权属田林县人民政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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